员工上班玩手机被指“摸鱼”并开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



IT之家 8 月 4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在上班族中有个流行语叫“摸鱼”,它指的是在工作时间里偷偷做跟工作没关系的事,比如玩手机、逛网站、闲聊等。在有些上班族看来,紧张的工作之余偶尔“摸鱼”放松一下,是平常不过的事。但在江苏南京上班的林某却因为这些行为被公司开除了。林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

林某于 2020 年 8 月入职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25 年 1 月,林某结束外派项目,回到南京分公司坐班。林某说坐班期间,公司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给她,仅要求她完成竞品调研并每日提交工作报告。2025 年 2 月,公司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林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涉案公司代理人表示,从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公司发现原告林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在岗期间擅自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行为,因此,她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规定,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给出的解雇理由,林某在法庭上予以了反驳:“我的本职工作就是互联网行业,是离不开手机的职业,我们是做 App 产品的。我们一定要去实时地调研和研究,写一些报告,所以说我日常玩手机的行为,他不能说看我碰手机就说我在“摸鱼”,这不合理。我每天都有提交我的工作日报,写了我看了哪些竞品报告的总结。”

林某说她曾经向公司询问过解雇的具体事由,公司一直未回复。这起劳动纠纷经仲裁无果后,林某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2025 年 12 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一审认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属违法解除,故判令该公司支付林某工资、赔偿金等,共计 111,976.67 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坚持认为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开除林某无错,因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为,他们根据办公楼层的摄像头对林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统计,2025 年 1 月 17 日到 2 月 5 日,林某共有 14 次违纪行为,其中包括离座 9 分钟,和同事说话 4 分钟,迟开电脑 8 分钟,看手机,提前 3 分钟离岗。

对于这些证据的事实,林某并不认同:“我的工作地点在四楼,打卡地点是在一楼,一楼进去之后先要坐一个扶梯上到三楼,三楼有门禁,必须有门禁卡才能进去,我没卡,所以我们每天都要等。所以说他从监控里看到,说我每次都迟到是这个理由。”

林某还表示,短暂离座属于如厕、饮水等正常需求。此外,该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仅有画面,没有现场声音,无法确定林某的手机画面以及和同事聊天的内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单从视频来看,林某的这些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刘懿表示:考虑到公司未安排林某具体工作任务,她自行从事网络类竞品调研,因此查看手机、与同事交流,是完成调研工作的客观需要,而非典型意义上的“摸鱼”“划水”,所以公司主张林某违纪,证据不足。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林某的行为还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

法官刘懿表示:即使林某的行为确有可议之处,但这些行为持续时间短暂,频次也不密集,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据此行使最严厉的惩戒措施,依据不足。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协作,人不是机器,短暂的放松属于正常的生理与心理需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如同机器一般持续输出而无片刻喘息,既不现实,也不近人情,更不符合劳动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除此之外,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和林某沟通的情况下,以严重违纪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理,也是审理过程中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公司给林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仅写有“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却未列举具体违反事项,且公司未给予林某任何申辩说明的机会,就解除劳动关系。

林某自 2020 年入职以来,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从未收到工作表现不佳的反馈。同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坐班时间里,公司对她的工作状态也未给予任何反馈。

法院审理认为,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工管理中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本案中,对于林某的行为,公司未能及时提醒,也未能给她申辩的机会,直接以监控片段作定性处理,整个流程缺乏必要的沟通与缓冲。

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证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用人单位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解除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构成违法解除。一审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 11 万多元,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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