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离职的法律误区

进行“离职员工管理”时,无论员工“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首先要遭遇“法律”这堵墙。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管理者却经常犯下一些低级的错误,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常踏入一些糊涂的误区。

  误区一: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

  曾有一公司掌门人问我这样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名员工,是公司的技术骨干,然而,最近该员工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因为他是搞技术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该员工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同于辞职申请,因此公司没有批准权。请问,对于员工的辞职,企业到底有没有批准权?”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辞职,须得到单位的批准才能生效;如果单位不批准员工的辞职,那么员工就得继续来上班,而且单位也可以以此为由不为员工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非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

  误区二:员工违约,公司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

  员工违约,企业要维权,杀手锏之一就是扣留员工的档案、工资、奖金、社保手续、退工手续等,试图“以恶制恶”,也有HR把它称之为“正当防卫”。殊不知,法律不认可企业的这种“正当防卫”行为。

  请看如下案例:

  一年前,某公司与应届毕业生小李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将小李的户口落入该公司集体户口。同时,公司出资5万元对小李做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小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5万元。半年后,小李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小李的辞职,但要求支付违约金。小李不肯,公司于是不为小李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一年后,小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子包含两个劳动争议,一是员工告公司,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和转出人事档案;二是公司反诉员工,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两个案子中,公司是胜诉还是败诉呢?但是,实际发生的案例判决是:两个争议,公司都败诉!

  第一个诉讼关系,有关公司为离职员工办理退工手续和转移人事档案。

  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为辞职的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员工辞职的义务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只要员工这个义务履行了,满一个月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公司必须给员工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个诉讼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该反诉是否成立,首先取决于双方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其次要看员工是否构成违约;第三,还有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双方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与员工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员工只工作了半年,员工当然构成违约。这样看来,公司似乎能够胜诉:有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又是合法有效的,员工确实也违约了,依据是非常的清楚,但是,最后的结果是公司仍然败诉了,原因是存在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从公司的反诉来看,是发生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后,而这超过了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而针对员工向公司要退工单、档案、社保手续等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经济性纠纷,而是属于人身性质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员工宪法上的劳动就业权,则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因此,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是公司完全败诉。

  误区三:赔钱就能裁员。

  我与一位企业老总的对话很有代表性。

  老总跟笔者说:“我不明白,为什么我赔钱给员工也不能辞退他?”

  笔者反问老总:“为什么要辞退这名员工?”

  老总回答:“因为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这名员工工资太高。”

  笔者接着问:“这名员工跟你公司签了几年合同?合同期限还剩多少?你打算赔多少钱给他?”

  老总回答:“我跟他签了三年合同,刚做了七个月。按我的理解,一年工龄赔一个月工资,他做了七个月,不到一年算他一年工龄;另外,我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好让他做好找工作的准备,所以我再赔他一个月工资。加起来,公司愿意赔偿两个月工资给他。”

  笔者接着问:“员工同意吗?他如果同意,你们签协议书,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没问题。”

  老总说:“问题就在这。他不同意。他要求公司赔偿他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工资,一共是二十九个月的工资。这个要求太荒唐,公司不可能同意。”

  笔者笑了:“这就对了。现在的员工都喜欢提这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仔细读完上下文,你会发现,企业有权支付双倍工龄补偿来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老总傻眼了:“那如果我就赔钱打他工资卡上把他开了,会是什么后果?”

  笔者说:“这个员工很可能会仲裁把公司告了,要求公司恢复他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同时要求公司赔偿非法解雇他期间的工资损失。这个官司公司肯定是输的。”

  老总苦恼了:“怎么办呢?难道公司没有任何办法?”

  笔者回答:“分析具体情况,找到法律依据。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话,只有想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位老总的看法事实上反映了实践当中比较普遍的两个误区,即“N+1”可以辞退员工的误区和“2N”可以辞退员工的误区。其中,所谓的“N”就是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1”是指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2”是指两倍。

  错误之处在于,不管“N+1”还是“2N”,都是有条件的。当法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以“N+1”或“2N”赔偿的方式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以这些方式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定主义,非有法定条件、非经法定程序、非按法定顺序和法定赔偿标准,裁员时都有可能形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人性化与科学的巧妙融合

  法律是刚性的,要做好离职员工管理工作,光做到合法管理,还远远不够。离职员工管理的目标并非仅仅是帮助企业预防、应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那么简单。

  更大的挑战在于,如何做到:让员工心平气和、带着对企业的感恩之情离开;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离职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降低离职率,留住优秀的员工……

  要做好离职员工管理工作,人性化与科学化管理,必不可少。

  看两个例子:

  在惠普,有这样一个传统:对于那些无法挽留的优秀员工,在员工离职时公司都会举办一个离职欢送会。欢送会一般由员工的直接上司召集,邀请与该员工同级别的人参加,一方面增进感情交流,另一方面希望听离职者的真实感受,因为这个时候离职者说话是没有顾忌的,而上司和其他与会者也会很坦然地面对这些问题。

  在麦肯锡,会把离职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保留,同时将新的联系方式以及职业变动信息全部输入到“前雇员关系数据库”,建立一个被称为“麦肯锡校友录”的花名册,员工离职被称为“毕业”。麦肯锡始终与这些不乏CEO、投资专家、学者、ZF官员在内的“毕业生”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因为麦肯锡明白,这些身处各个领域的精英随时会为企业带来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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