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不宜穿”算不算霸王条款

水里的那只猫 发表于 2024-7-30 22: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宁波陈先生购买的百丽“他她”女鞋,遇水后严重变色,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详见:《“他她”女鞋遇水变色  消费者要求退货被拒》一文)。看到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

    鞋是穿在脚下走路的。路有崎岖不平,也会有积水泥泞。相信谁也不会花几百元买的鞋子专挑毁鞋的路径去走。但天有不测风云,即使是走在柏油路上,也难免遇到早上出门风和日丽,晚上回来风雨交加的天气变化。若是如“他她”商家的“明示”:“雨天不宜穿”,那不等于要求消费者,凡穿本厂家鞋子出门,务必请随身携带一双防雨胶鞋!

    当然,作为服装、鞋帽等穿着用品,除非注明具有防雨特性的产品,不能强求普通面料的产品都能风吹雨打,“面”不改色。但问题是,被雨水淋湿的面料,应该在风干后还原本色。如若不然,市面上的服装、鞋帽不都成为一次性商品,或穿在身上成“百变金刚”了。

    退一步讲,如果循着商家的“明示”内容去想——“雨天不宜穿”,那么,以下这个问号就浮现出来。这个“明示”警语,是否说明这双鞋是残次品?如果是厂家明知其这款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却没有在销售前履行告知义务,而像陈先生所说,“专柜的售货人员一字未提此鞋遇水会变色”,显然,商家存在欺诈嫌疑。

    更需要追问的是,商家把最应该告知消费者的产品信息,放在消费者不容易发现的“小票第三联”,但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却被商家作为不予退货的理由。这算不算商家的“霸王条款”?众所周知,“霸王条款”有一个显著的特性,就是商家对预知其产品在不确定的情形下可能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损害,用格式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像商家拒绝陈先生退货的理由,就是例证。

    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我们在呼吁有关部门对“霸王条款”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商家要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回到本文的原意,当商家所售商品在不确定情形下给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时候,应理所当然地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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