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HR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此器乃何物?当属劳动合同书不过了,但套印范本内容乏味无骨,让HR倍觉力不从心,平添甚多烦恼,如若按各部门考核特点、用工要求,再不负法律操作空间之恩泽来自制劳动合同书,想必是极好的先手棋。若HR水晶心肝,不堪此负,可请专业人士种花插柳,哪怕效颦他家也算占据主动。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责让HR战战兢兢,而最悲催莫过于签了劳动合同,最后却给弄没了,有真心搞丢的,有劳动者给拿跑的,有交接时缺如的……。劳动者拿着篡改的劳动合同向HR要说法的也时有发生。其实签劳动合同时一式三份,那一份交工会保管,就能以让HR远离上述攻击,还打消了居心叵测者的不良动机。

很多HR对不辞而别的劳动者采用雪藏策略。如果HR不按规定穷尽各告知手段后再履行一个登报公告义务,起**有两个不可承受的风险:如劳动者主张不知道劳动关系被终止,用人单位会可能不受公告后一年内为劳动争议时效期的庇护;劳动者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如构成表见代理,用人单位就会买单了

HR给劳动者发任何钱时,一定要写明款项名称、金额、给付时间,然后让劳动者签字。目的就是让作为举证责任方的用人单位到时候能说清楚:自己在什么时候,把什么钱、多少钱,给了谁。否则当人家说你给的慰问金,不是加班工资时,HR将会是百口难辩,涕泪横流了。固定证据能力是HR的基本功。

HR填空练习:“XX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填“爱情”的面壁反省,填“劳动关系”的评暖男!劳动法本意不是鼓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钱,而是要 “保饭碗”。“只要我给钱足了就能和劳动者一刀两断”的想法是一厢情愿滴,劳动者可以不要钱而要求回去上班。故任何劳动合同解除行为都要按法定程序操作。


拜托,HR以后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时,给劳动者一个休假通知行吗?要注明:X年度的年假应为X天,本次实安排X天,即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然后HR再自己留有个有劳动者签字的、内容与上述一样的回执。这叫一劳永逸。HR业务里没有不劳而获定理,尽管你可能看到很多侥幸避险的故事,但那往往是别人的STORY。

当HR捧着新出炉的劳动合同书与规章制度时,要先沙盘推演下。尽管单一条款是不会有大问题,但从系统学角度,肯定会存在条款间衔接与匹配问题的。e.g.劳动合同书写明“《安全操作手册》作为规章制度”,可规章制度汇集里却写的是“《安全操作手则》”,结果就是《安全操作手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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